《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廢止<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的通知>(穗環規字〔2020〕8號)的通知》的解讀材料
一、背景
根據《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做好涉及行政復議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粵司函〔2023〕1842號)、廣州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于開展涉及行政復議的地方性法規及規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的通知》(穗常辦〔2023〕124號)、《廣州市司法局關于做好涉及行政復議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涉及行政復議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我局起草了《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廢止<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的通知>(穗環規字〔2020〕8號)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編制必要性
我局于2020年3月印發實施的《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的通知》(穗環規字〔2020〕8號,以下簡稱《審批程序規定》)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在其政府公眾網公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與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存在不一致,需要納入清理范圍,且該文主要依據之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已重新修訂,新修訂的《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序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已不適用當前工作需要,我局按有關規定起草《通知》對《審批程序規定》予以廢止。
三、主要內容
本《通知》對與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和上級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審批程序規定》予以廢止。宣布廢止的《審批程序規定》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不再執行。
四、《審批程序規定》相關工作銜接
《審批程序規定》主要包括環評文件受理、審查、批準、辦理期限等內容,該文件廢止后,相應的政策解讀同步廢止,涉及的相關工作,我局將依法依規按照《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序規定》《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及我局已發布的環評審批事項辦事指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