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環規字〔2023〕1號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規范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
各處室,各分局,監測站,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全市生態環境執法處罰尺度,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廣州市規范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并經市司法局審查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執法處)反映。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月11日
廣州市規范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全市生態環境執法處罰尺度,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粵環發〔2021〕7號)、《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穗環規字〔2021〕2號)的基礎上,結合我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廣州市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中行使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遵循的原則性規定,同樣適用于本規定。
二、《廣州市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附件“廣州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中的序號4.3、5.3、6.5、6.6、7.1、16.1、16.2、16.3、19.6、19.7的內容不再適用,其他內容繼續實施。
三、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4年。
附件:廣州市規范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doc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