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環規字〔2021〕6號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廣州市公安局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在全市限制高污染汽車通行的通告
為控制汽車排氣污染,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保障市民健康,根據《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等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決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高污染汽車實施限制通行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天24小時禁止國I以下排放標準的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和國III以下排放標準的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通行(以下不包含本數)。
二、行經本市行政區域內以下道路,且不行經本市行政區域其他道路的過境車輛,不受本通告第一條規定的限制:G4W2許廣高速公路(原北二環高速公路以北段)、G1501廣州繞城高速公路(原西二環高速公路、北二環高速公路、東二環高速公路)、G4京港澳高速公路(原京珠高速公路、北二環高速公路、廣深高速公路火村以東段)、G4W廣澳高速公路(原東二環高速公路、廣珠北線、廣珠東線)、G35濟廣高速公路(原廣惠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公路(原廣深高速公路火村以東段)、G9411莞佛高速公路(原虎門高速公路)、S105南沙港快速路(原南沙港快速路細瀝立交以南段)、S302魚黃支線(原南沙港快速路魚黃支線)。
三、在本通告準許汽車通行的范圍內,如另有限制汽車通行規定的,應當同時遵守。
四、本通告所稱汽車是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氣體燃料的載客、載貨車輛和特殊用途車輛,除特別注明外,均含本市籍和外市籍汽車。
五、執行緊急任務的軍車、警用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七、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在全市限制高污染汽車通行的通告》(穗環規字〔2020〕2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廣州市公安局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1年10月1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