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環規字〔2021〕3號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告知承諾制審批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廣州空港委,廣州開發區行政審批局,南沙區行政審批局,市生態環境局各分局:
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22號)、生態環境部《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綜合〔2020〕13號)、《關于做好環評審批正面清單落實工作的函》(環評函〔2020〕1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我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粵辦函〔2020〕44號)、《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告知承諾制審批規程〉的通知》(粵環發〔2020〕3號)等文件精神,為深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我局制定了《廣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告知承諾制審批實施細則(試行)》,現予印發實施。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4月6日
廣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告知承諾制審批實施細則(試行)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提高環評文件審批效率,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22號)、生態環境部《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綜合〔2020〕13號)、《關于做好環評審批正面清單落實工作的函》(環評函〔2020〕1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我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粵辦函〔2020〕44號)、《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告知承諾制審批規程〉的通知》(粵環發〔2020〕3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細則。
一、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由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含各分局)、廣州空港委、廣州開發區行政審批局、南沙區行政審批局(以下統稱“環評文件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審批的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下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生態環境部《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綜合〔2020〕13號)提出的試點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的建設項目。
(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我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粵辦函〔2020〕44號)提出試行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的建設項目。
(三)符合生態環境部有關規定,疫情結束后仍需使用的醫療衛生、物資生產、研究試驗等三類建設項目。
二、申請材料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告知承諾制審批申請書、承諾書紙質版、電子版各1份;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紙質版1份,電子版1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說明紙質版1份,電子版1份(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除外)。
三、辦理程序
(一)申請。
建設單位登錄“廣東政務服務網”(http://www.gdzwfw.gov.cn),按要求上傳相關資料后提交,紙質版可以通過到政務窗口或郵寄方式提交。
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選擇按照告知承諾制方式或《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穗環規字〔2020〕8號)規定的方式辦理。
(二)受理。
環評文件行政審批部門對建設單位提出的申請和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及時限;逾期未補正的,不予受理。
3.不屬于本細則適用范圍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設單位按正常程序辦理。
(三)審批。
環評文件行政審批部門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后,不進行技術評估和實質性審查,在受理后1個工作日內(不含聽證或公示公告時間)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對需要進行聽證或者需要調查核實公眾意見、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環評文件行政審批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法定時限內作出相關決定。
對信息公開期間有公眾提出意見的,且經調查核實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四)公示公告。
環評文件行政審批部門通過其網站對受理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有關信息及審批意見進行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除外。公示公告時間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要求執行。
(五)送達。
按照建設單位選擇的送達方式送達批復文件。
四、監管措施
(一)開展復核。環評文件行政審批部門在作出批準決定后,原則上應在30日內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開展復核。
如發現建設項目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應要求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并可依法撤銷批準決定。如發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重大質量問題或提出的環境保護措施不可行,應依法撤銷審批決定。因上述原因導致審批決定被撤銷的,所有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由建設單位和環評文件編制單位自行承擔。依法撤銷審批決定的項目,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制審批。
(二)強化環境監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告知承諾制審批后,即納入環境監管范圍進行全過程監管,生態環境執法監管部門應當按照 “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對建設單位落實環保措施和承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建設單位不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存在違法行為和環境管理問題的,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廣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告知承諾制審批申請書(樣本).docx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告知承諾制審批承諾書(樣本).docx
3.環評文件行政審批部門以告知承諾制審批形式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決定(樣本).docx
4.環評文件行政審批部門關于不予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決定(樣本).docx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