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環規字〔2020〕3號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市公安局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柴油車執行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嚴格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根據生態環境部與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關于實施第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4號)有關要求,本市決定對柴油汽車執行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簡稱“國Ⅴ排放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在本市注冊登記或轉入本市的重型柴油車和輕型柴油客車執行國Ⅴ排放標準。
在2017年7月1日之前已購買的重型柴油車和輕型柴油客車,可在2017年7月31日前憑2017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開具的正式發票,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手續。
在2017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已從外地轉出的符合國Ⅳ排放標準的重型柴油車和輕型柴油客車,可在2017年7月31日前憑轉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機動車登記證書》簽注的轉出記錄,辦理車輛變更登記或轉移登記手續。
公交、環衛、郵政行業的重型柴油車仍按“穗環〔2015〕152號”通知要求執行國Ⅴ排放標準。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本市注冊登記或轉入本市的除客車以外的輕型柴油車(以下簡稱“其它輕型柴油車”),執行國Ⅴ排放標準。
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已購買的其它輕型柴油車,可在2018年1月31日前憑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開具的正式發票,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手續。
在2018年1月1日之前(不含1月1日)已從外地轉出的符合國Ⅳ排放標準的其它輕型柴油車,可在2018年1月31日前憑轉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機動車登記證書》簽注的轉出記錄,辦理車輛變更登記或轉移登記手續。
三、自上述標準正式實施時起,辦理新車登記、外地車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和轉移登記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四、本通告所稱輕型柴油車是指最大總質量不超過3500kg 的,使用柴油燃料的車輛;重型柴油車是指最大總質量超過3500kg ,使用柴油燃料的車輛。
五、各機動車銷售企業根據本通告組織安排銷售計劃,并向購車者告知本通告有關規定。
六、符合國Ⅴ排放標準的車型可通過“機動車環保網(http://www.vecc-mep.org.cn)”查詢。
七、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環境保護局 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廣州市公安局 廣州市交通委員會關于柴油車執行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告》(穗環規字〔2017〕4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市公安局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0年4月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