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堅持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廣州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環市中路311號11樓。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一類撥付。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835.96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州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實行黨支部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加強我市對固體廢物的管理。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擬定全市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收集、整理固體廢物產生、排放、輸運、處理和處置信息,并按規定予以發布;管理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轉移、交換、處置等活動;負責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產生處置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協助處置突發性危險廢物污染事故;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相關事務性工作。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制度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成立廣州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黨支部。中心黨支部是中心的政治核心和戰斗堡壘,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負責黨的建設及黨員、干部的教育、培養、管理和監督,擔負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并領導工會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
(一)黨支部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統一領導本單位工作,同時保證行政領導人充分行使職權;
(二)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結合本單位的工作任務,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促進固體廢物管理工作發展;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黨支部議事決策一般采用黨支部委員會議形式,支持行政領導人依法依規獨立負責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 中心黨支部制定《中共廣州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支部委員會工作規則》《廣州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黨支部“三會一課”制度》等,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通過黨支部委員會議討論決定本單位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
(一)黨支部黨員大會。由中心全體黨員參加,一般每季度召開1次。主要負責聽取和審查黨支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按照規定開展黨支部選舉工作,推薦出席局以上黨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選舉出席局以上黨代表大會的代表;討論和表決接收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延長預備期或者取消預備黨員資格;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表彰表揚、組織處置和紀律處分;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黨員大會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經過充分討論。表決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黨員到會方可進行,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的半數為通過。
(二)黨支部委員會。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以隨時召開,對黨支部重要工作進行討論、作出決定等。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可進行。重要事項提交黨員大會決定前,一般應當經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任免本單位黨組織負責人;
(三)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審查中心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履行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明確的舉辦單位職責。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支持中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自主開展 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礙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二)為中心提供穩定增長的開辦資金和相關資源,提供必備的開辦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引導支持中心改革創新,提升行業發展能力,保障 其依法參與行業競爭,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中心黨支部委員會。
第十八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產生方式、任期及議事規則
(一)本單位黨支部委員會的職責是:
1.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決定和支部黨員大會的決議。
2.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加強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搞好黨支部的自身建設。關懷幫扶生活困難黨員和老黨員。做好黨費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好經常性發展黨員工作。
3.處理支部的日常事務,按期向支部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
4.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5.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6.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7.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
8按照規定,向黨員、群眾通報黨的工作情況,公開黨內有關事務。
9.研究、決定中心干部職工隊伍日常管理、教育培訓、重要人事安排、大項經費開支等重要事項。
10.組織、落實干部職工考核工作,研究討論中心人員獎勵與處分有關事項。
11.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12.領導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團組織的工作,充分發揮其作用。
13.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14.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15.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16.保證和監督行政工作的正確方向和任務的完成。
(二)本單位黨支部委員會的產生方式和任期:由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
(三)黨支部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凡屬黨支部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重大問題,都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黨支部委員會任何成員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
第十九條 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和職權
舉辦單位任免中心主任,負責主持本中心全面業務工作,包括人事、財務、資產管理、安全保密、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條 中心主任作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本中心法定代表人資格,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共設三個內設機構,分別是辦公室、監督科、技術科。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財務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時,應當出具有效憑證,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建立《廣州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實施內部控制工作方案(修訂)》,依據《廣州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財務管理制度》《廣州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采購內部管理辦法(暫行)》等內部控制制度,對單位的財政、稅務等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九條 中心實行信息公開制度,通過書面、網絡等多種方式公開信息,接受全體職工和有關方面的監督。服務內容、服務規范長期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和階段性工作進展定期向社會公開。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不定期在單位內部通報。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市生態環境局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于2024年 6 月 25 日經中共廣州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支部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中共廣州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支部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2024年9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