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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專題欄目 > 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專欄 > 分局監測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第二環保所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廣州市番禺區鐘村街商會大廈三樓。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一類。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貳拾陸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分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州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負責開展轄區生態環境執法、信訪、應急工作,協助開展環保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 :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標準,并負責轄區污染源具體執法工作;
(二)協助開展轄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普及環境法律知識和環境科學知識,協調開展環境保護培訓工作,推動社會民間參與環境保護;
(三)協助開展轄區廢水、廢氣、固廢、噪聲、電磁輻射等污染防治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四)按職責分工協調處理轄區環境污染糾紛。
(五)及時向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分局報告轄區的環境污染事故或隱患,參與突發污染事故的現場應急處置;
(六)指導和督促轄區污染源排污許可等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
(七)負責上級交辦的各類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任務。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本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是:教育、管理、監督。
第十三條 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堅持黨的全面領導:
(一)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
(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突出政治教育,提高黨員素質,堅定理想信念,增強黨性,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貫徹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加強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建設,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著力提高黨內活動和黨的組織生活質量;
(四)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責任。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四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組建本單位管理層;
(三)任免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
(四)監督本單位運行;
(五)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六)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支持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二)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本單位發展;
(三)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六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支委會,必要時召開全體干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是:
(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工作人員管理;
(五)定期向黨組織和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分局匯報工作;
(六)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舉辦單位、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分局交辦的各項任務;
(九)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十)舉辦單位、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分局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和職權: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由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分局任免,負責本單位全面工作 。
第十九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負責人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執行政府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由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分局統一領導、集中管理,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分局辦公室統籌開展、本單位具體負責實施,依法依規、厲行節約、合理配置、講求績效的原則,規范財務行為,加強部門財務收支管理監督及收支內部控制管理,做好預決算公開工作,接受社會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防止資產流失,防范財務風險,保障行政工作正常運行。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
(二)本單位依法設立、變更登記信息;
(三)本單位年度報告;
(四)年度財務報告;
(五)其他按法律法規和有關條例規定的進行公開。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分局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分局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分局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分局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于2024年11月22 日經上級黨組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本單位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